陕西风影渡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风影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128号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77260G。
法定代表人:王中庆,总经理。
被告:陕西风影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万众国际B座1401。
法定代表人:张泽轩,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520530。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风影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主动提出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现欠款已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再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仍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永青
书 记 员 李颂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