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32民初593号
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35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蓬江区丰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