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润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润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内0204民初204号 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包头)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费用39078.75元,已经修复完成的修复费用44236.37元,以上合计83315.1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4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3*热力站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合同项下热力站的土建工程和施工垃圾清运工程,建筑面积230.4㎡,工期60天,即从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1月14日。项目投入使用后出现集分水器基础塌陷、室内水箱基础塌陷、环氧地坪开裂、室外散水全部毁损、屋顶漏水、卫生间设施不全面、不合格、室内地面未安装踢脚线等质量问题。项目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维修、返工义务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明确同意由原告派施工队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泵站从2021年9月20日开始的,到2021年11月14日全部完工,***泵站在建设之前某某某公司没有提供图纸,也没有提供详细的位置、标高和工程要求,只是安排了一名甲方代表,也就是泵站建设负责人现场口头安排指导施工,泵站的位置、标高、做法、结构、放线等等所有的一切。均是由甲方负责人现场来决定,被告施工方全部按照甲方负责人要求标准执行,一步一步保质保量地完成每道工序。均是按照甲方代表的标准完成工程。工程完工后,某某某公司就开始安装机器、安装设备、铺设管线,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全部安装完毕。开始让被告进入做环氧地坪和后续的踢脚线工程,这些工程被告在7月26日之前全部完工,有视频聊天和图片可以作证。8月中旬某某某开始放水试验设备,做设备供水试验,因某某某铺设的地下管线漏水导致泵站大面积的进水,冲毁设备基础和泵站周围的地面散水,造成泵站内地面水深大约30公分左右,并在长时间的侵泡,导致水箱设备基础断裂下沉塌陷。这就是水箱基础下沉塌陷的最根本原因,这属于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被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某某某提供的照片和图片是供热管线泄露后的所拍摄的图片,如果没有某某某人为造成的供热管线的跑水泄露,水箱基础和散水不会下沉塌陷,由于进入泵站的水压特别大,所以才冲垮了水箱设备基础和散水。这与被告工程质量没有任何关系。某某某提供的照片和图片是8月20日之后,被告完工是7月26日,中间不到一个月时间,如果是被告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可能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塌陷、下沉。为什么被告做的工程地面只有进水口位置下陷,其余的地方完好无损,这都是某某某跑水造成的,是房屋漏水的问题,被告做的防水没有任何问题,因为都是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导下所完成的,甲方代表让怎么做被告就按照他的意思一步一步保质保量的完成。因为任何屋顶防水工程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到了年限都需要重新做,超了年限的屋顶防水漏雨属于正常,在农村做的屋顶防水漏水都知道超过两年,某某年必须得重做,住过平房的人都知道,每两年以后某某年防水都得重新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5日,原告某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3*热力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就某某公司承包某某某公司位于青山区兴胜镇***3*热力站工程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包括基础、墙体、地面、屋面、内外装修、散水等所有土建项目,施工垃圾清运。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土建内容。合同开工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4日。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人民币465400元。工程款支付:热力站基础地面,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300000元9%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00000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142130元9%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42130元;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23270元9%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23270元工程尾款。税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标准: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承包方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于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如不承担,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违约责任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完毕,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原告提供北方联合电力包头某某热电厂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的《关于包头市青山某某小区的初审报告》一份,载明:兹有包头市青山某某小区供热二次网改造工程,具施工包含二次网的铺设、阀门安装井室砌筑、楼道立管及锁闭阀、供热换热站土建安装及设备安装。因此小区正位于我单位供热辖区内,经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对包头市青山某某小区所有供热设施进行初验,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部分如下: 1、屋内吊顶已被泡湿,怀疑是屋顶防水漏水;2、高压配电室门垛已坏;3、安全指示灯安装不规范;4、配电箱安装不合格;5、卫生间设施不全面,安装不合理;6、室内灯光不符合规定;7、防水不合格,屋顶漏水;8、环氧地面已裂缝;9、雨蓖安装不合格;10、集分水器基础已塌陷;11、地面未安装踢脚线;12、室内水箱基础已塌陷;13、室外散水已全部塌陷。以上是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量,望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整改完毕后我方再予以验收。 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事项为:1、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案涉工程质量缺陷形成的原因;3、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以及修复等费用。经本院委托,河南东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河南东元〔2025〕质鉴字**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3*热力站室内水箱基础及其周边的环氧地坪已拆除重建,室外散水已全部拆除重建,因上述事项已经完成返修、重建工作,现有状态无法反应维修前的相关问题,故对诉状中所述的室内水箱基础塌陷、环氧地坪开裂、室外散水全部毁损问题不做评定。2、集分水器基础(直接在室内地坪上砌筑)存在下沉约40mm现象,判断系地坪下部回填土在集分水器重量作用下产生压缩沉陷所致。3、涉案工程局部区域屋面存在明显渗漏水现象,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判断系屋面卷材防水层局部区域失去防水功能所致。4、涉案工程卫生间未设置墩布池,因相关规范没有相应条款规定卫生间必须设墩布池,加之鉴定材料中未见双方就该项事宜有明确书面约定,故对该事项不做评定。5、室内踢脚线实体为瓷砖踢脚线,系申请人在2023年9月在维修换热站地面时安装,关于被申请人代表所述的其在2022年7月下旬已经将仿木材质的踢脚线安装补全,因无法根据现场查验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曾经补全过仿木踢脚线,故对被申请人代表所述内容不做评定。河南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出具HNMH〔2025〕-*号《修复意见书》一份,对具体修复意见进行说明。河南某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河南某某某代〔2025〕建造鉴字*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9078.75元。2、现场已修复完成,质量鉴定意见第1条、第4条、第5条不做评定,根据申请人述已修复部分的施工内容计算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4236.37元。为此原告某某某公司支出鉴定费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经原告某某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述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对河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河南某某〔2025〕质鉴字**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案涉工程存在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质量问题,对于修复费用,本院对河南某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河南某某某〔2025〕建造鉴字*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9078.75元,对于该修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已修复部分的施工内容工程造价44236.37元,因原告已完成返修、重建工作,现有状态无法反应维修前的相关问题,故鉴定机构对该部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作评定,本院通过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原告修复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合理修复费用金额,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40000元,因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鉴定费应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案涉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费用3907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9元,原告包头市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给予正向激励。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暨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