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泓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9民初284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土门乡野草湾村赞昔路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泓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8号新石商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泓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13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保全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