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泵业有限公司

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与保定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4211号
原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大石桥团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厂副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与被告保定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