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681号
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涿州水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