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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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746号
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0AF6P),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888号41幢621室。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01382938M),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14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98111249A),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5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