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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441号 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0AF6P),住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888号41幢621室。 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01382938M),住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14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98111249A),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5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计2508.50元,由原告上海厚亩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