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

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7119042J,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科技城创新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利。
被执行人: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759R,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北二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闻继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0706×××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7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