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执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廖斌,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龙潭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官泽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拥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在上的存款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款未经本院准许不准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宁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