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77某某与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302室,现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澄林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涛。
被告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85号广州市经典印刷包装机械市场自编号为L2区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姜志勇。
委托代理人巫肇胜,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审 判 员  徐莉娜
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佳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