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特170号
申请人: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凯德大厦**311-1。
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人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65-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疫情期间,该公司给被申请人发离职通知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没有来公司交接。该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办理了被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并以微信及邮箱方式发送离职交接通知函,但被申请人仍然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故对裁决书中的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持异议。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6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12.49元,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423.34元。二、驳回***的第一项、第二项部分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65-1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知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伋
审判员 杨威
审判员 张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