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798号
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淑芳,女,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滋堃,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淑芳、***及第三人西安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本院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