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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798号 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淑芳,女,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滋堃,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淑芳、***及第三人西安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本院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陕西**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巴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