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5907号
原告:上海鼎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