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宝翠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5173号之一 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47号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561098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宝翠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七期会所二层V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CBEM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宝翠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为31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92元,合计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微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