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7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47号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56109813。
法定代表人:吕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教育东路6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6073216464784。
法定代表人:姜星。
关于原告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款182970元以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645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无人办公,也未见有任何有价值财产。通过人口信息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负责人姜星已因死亡注销户籍,无法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7执47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幸华林
审判员 邓文明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