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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4097号
原告: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3。
法定代表人:吕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784。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原告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服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以下简称职业联盟协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职业联盟协会经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8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项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项目的设备采购和调试安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施工,且于2018年4月13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职业联盟协会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项目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案涉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初∕终验申请表、验收报告,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2018年4月13日,该项目通过验收合格。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3月29日,被告职业联盟协会与原告微服公司签订《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项目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室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金额为181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预付款用于设备采购;被告于2018年6月前支付原告81000元。验收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如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项的3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完成案涉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验收报告》,被告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定作款项18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职业联盟协会与原告微服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项目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该合同合有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案涉培训室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故双方之间实质形成定作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完成案涉项目的安装工作,被告亦于2018年4月13日进行了项目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定作费181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法有据,但原告主张按欠款金额每日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偏高,有违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参照银行贷款罚息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职业联盟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81000元及违约金(①其中从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1000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以18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微服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7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教育联盟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