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凯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金凯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57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凯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金偶环球中心A座10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映山红商务宾馆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金凯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时限进行鉴定,因鉴定所需时间不确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