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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民初152号
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方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
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4元,由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