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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1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号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0日办理了注销手续,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卧龙电气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