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2020号
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号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准予本案被告原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解散,2017年10月20日,原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消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1元,退还原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