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6410号
原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号楼430室。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D10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吉电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江浙江卧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