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界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320号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及地下室210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长沙界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71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界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