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利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202民初4492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托盘赔偿款合计69452元(其中货款58352元,托盘赔偿款111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935.6元(以694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止,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45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80387.6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环保砖(青色)30000m,搭配5%以内环保砖(红色),总金额72万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为按进度70%支付货款,验收合格后卸车并支付砖款。同时约定,原告运送货物的木托盘由被告负责保管,原告负责回收,若损坏或者丢失被告按托盘原价每个50元赔偿。另外,双方还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材料款,按所欠货款支付原告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5月29日,原告合计供货金额为188352元,附带托盘合计436个。但被告截止至2022年5月28日,仅支付货款130000元,归还托盘214个,尚欠货款58352元,未归还托盘222个。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8352及相应违约金10935.6元和未还托盘的赔偿111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尽快向原告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巨额货款不予支付。迫于无奈,原告只得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环保砖(青色)30000m,搭配5%以内环保砖(红色),总金额72万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为按进度70%支付货款。同时约定包装物保管,原告运送货物的木托盘由被告负责保管,原告负责回收,若损坏或者丢失被告按托盘原价每个50元赔偿。另外,双方还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材料款,按所欠货款支付原告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车辆向被告送货,截止至2022年5月29日,共计送货67车,7848平方米,合计供货金额为188352元,附带托盘合计436个。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5月28日向原告付款共计130000元,归还托盘214个,尚欠货款58352元,未归还托盘222个。2022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188352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尽快向原告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购销合同;2.出库单67张;3.内蒙古增值电子专用发票2张;4.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2张、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明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58352元,未归还托盘222个,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归还托盘222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仅约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70%支付货款,并未约定剩余的30%的货款如何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以694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的利息,利息按照LPR四倍计算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从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188352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2022年6月8日的次日起,以58352元为基数,依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货款58352元; 二、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835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9日起,依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止; 三、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运送货物的木托盘222个,如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双方约定的每个50元,由被告向原告予以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7元,减半收取904.85元,由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