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3民初3463号
原告:江西超慧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际商贸城31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2CKW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淦垚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武安西路以北武安新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PMD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超慧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淦垚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2023年8月16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超慧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