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3613号
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1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液压系统。合同总价为206000元,交货地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翔翔实业现场(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后双方因加工款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故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