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552号
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寇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948元,减半收取8974元,由原告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