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02财保148号
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工业园区8号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境卫生设备修治制厂,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党兆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汽车改装修理厂,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党兆星。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境卫生设备修治制厂、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汽车改装修理厂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丰田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