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47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元计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A区第四层4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计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