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财保151号
申请人:宁波市德力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950302X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9-2)。
法定代表人:史锡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宏星不锈钢接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144315343K)。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新村。
投资人:***。
申请人宁波市德力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宏星不锈钢接件厂之间存在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88000元。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德力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宏星不锈钢接件厂银行存款8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