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0元,由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