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江新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0元,由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