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7057号
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新城办公大楼(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定海社区,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定海社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1元,由原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