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82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某某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1282执恢5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