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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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662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7549T,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经营场所:靖江市新港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燕,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铭,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章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琴
书记员吕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