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6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7549T,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8286448B,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120170元(含诉讼费1338元),约期于2019年2月25日前给付6170元,2019年3月25日前给付7000元,2019年4月25日前给付8000元,2019年5月25日前给付9000元,2019年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前各给付10000元,2019年10月25日前给付11000元,2019年11月25日前给付12000元,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13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14000元;二、若被告任有一期不按约定履行,则原告可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且被告需按年利率6%以120170元为基数扣除被告已归还部分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6722.73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L×××**的东南牌小型车辆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但至今未能扣押(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3.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委托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L×××**的东南牌小型车辆已查封未能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