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4975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975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
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陶永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卢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