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1452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羌社区新陂头工业区2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子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