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3969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3969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7549T,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
被告: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10715154,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三元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