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万发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6421号 原告:海城市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城市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第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第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缴纳30800元,应予退还307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