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伯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先雷控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伯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7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先雷控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华东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PHLBQ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伯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771984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先雷控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伯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青岛先雷控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先雷控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