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航星国际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航星国际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遥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渚河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航星国际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遥傲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航星国际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权异议过程中,****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指定管辖的依据文件,曲阳县法院在作出管辖裁定过程中,亦未向上诉人进行任何指定管辖说明或告知。与此同时,**石化并非本案的被告,亦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航星国际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