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广通宏宇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978号
原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通宏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秀珍
书记员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