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初1592号
原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河北卓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于2019年2月27日以(2019)京0105民初11559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6日收到该卷宗,于当日向原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09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少珍 审判员  刘永杰 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