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等与瓦格特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Z27。

法定代表人:魏有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忠,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高村乡八里庄村(保定太行和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

原审被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格特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隅保定分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阳金隅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9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金隅公司上诉称,北京金隅公司与本案无关,北京金隅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瓦格特公司将北京金隅公司作为被告是为了规避“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北京金隅公司与票据纠纷案无关,北京金隅公司未在涉案电子银票承兑汇票上背书,北京金隅公司不是票据债务人。北京金隅保定分公司是北京金隅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等,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北京金隅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本案应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北京金隅公司有2017年11月30日与北京市龙顺成中式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场地)租赁合同》及照片为证。涉案票据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连接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票据纠纷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案由为票据纠纷,根据票据上所载信息,无论是出票人、承兑人、收票人还是背书人,没有任何票据债务人的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票据的支付地也不在北京市房山区,而是在出票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鉴于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都不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管辖内,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对涉案票据的票据纠纷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受理案件无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与宝塔石化集团公司相关的案件,都集中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瓦格特公司针对北京金隅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金隅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且该公司没有否认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事实,也没有提供住所地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只提供了一个异地办公的场所及一份失去效力的租赁合同。故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瓦格特公司以其向曲阳金隅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时被拒,北京金隅保定分公司系曲阳金隅公司的前手,且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北京金隅公司、北京金隅保定分公司、曲阳金隅公司共同支付瓦格特公司所清偿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金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金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瓦格特公司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北京金隅公司关于其与本案无关,北京金隅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属于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主张,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北京金隅公司关于与宝塔石化集团公司相关的案件,都集中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与本案纠纷无关。综上,北京金隅公司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耿燕军
审判员*洁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