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34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孟家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1599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18元,缴纳执行费358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到被执行财产;
三、2019年10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0年3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财产;
五、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月1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六、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