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2350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5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305执2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马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