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