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1158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158号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已就涉案的“**连杆式收球网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1××××.4)发明专利于2018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故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连杆式收球网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1××××.4)发明专利已由被告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而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故被告连云港利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