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捷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3965号
原告: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豫宁大道西侧乡镇企业局宿舍楼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97N0P6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捷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1XNF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7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镇子实路1589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G2WM3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州万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1座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HCL4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捷盈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万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晨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