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4997号
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7777号19楼1908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333弄55号401室(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子实路1589号2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