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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4997号 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7777号19楼1908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333弄55号401室(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子实路1589号2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